山东:在左侧上下车的乘客要被罚20元
日照汽车网 来源:生活日报 日期:2007-7-26 责任编辑:tom
本报讯 在马路上“跨栏”的行人要被罚款20元,在左侧上下机动车的乘客要被罚款20元。近日,我省正式公布实施《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》,对139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实施处罚,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了“明细账”。
《标准》规定,对于情节轻微、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,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,指出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,驶入禁行区,能够听从劝阻的等11种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。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交通陋习实质上是交通违法行为,《标准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有了具体额度。
罚款20元的行为: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;在道路上使用滑板、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;在车行道内坐卧、停留、嬉闹的;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;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;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,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。
罚款50元的行为: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;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;自行车、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;有扒车、追车、强行拦车、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。
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20元罚款: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;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;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。
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0元罚款: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;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;机动车行驶中,干扰驾驶、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。
驾驶非机动车时,如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,将处10元罚款。
为方便被处罚人,《标准》还规定“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,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,经当事人提出,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。当场收缴罚款的,交通警察应当在《当场处罚决定书》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,并由被处罚人签名”。对200元以下罚款,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;对较大数额罚款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。(《生活日报》供稿)
《标准》规定,对于情节轻微、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,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,指出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,驶入禁行区,能够听从劝阻的等11种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。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交通陋习实质上是交通违法行为,《标准》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有了具体额度。
罚款20元的行为: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;在道路上使用滑板、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;在车行道内坐卧、停留、嬉闹的;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;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;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,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。
罚款50元的行为: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;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;自行车、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;有扒车、追车、强行拦车、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。
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20元罚款: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;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;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。
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0元罚款: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;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;机动车行驶中,干扰驾驶、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。
驾驶非机动车时,如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,将处10元罚款。
为方便被处罚人,《标准》还规定“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,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,经当事人提出,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。当场收缴罚款的,交通警察应当在《当场处罚决定书》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,并由被处罚人签名”。对200元以下罚款,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;对较大数额罚款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。(《生活日报》供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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